集团公司产品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加拿大app平台发布时间:2019-11-13浏览次数:8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集团公司产品改革,提高公司产品质量,切实做好公司产品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立项及管理,发挥教改立项对公司产品工作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产品改革与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管理内容包括申报立项、中期检查、鉴定验收等环节,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集团教学成果奖,以及推荐兵团、自治区、国家级公司产品成果奖的项目,原则上由校内教改立项项目中产生。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教改项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产品改革总体研究与实践: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专业设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员工实践能力,培养员工的创新精神和创业精神,促进员工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等方面的研究项目;  

     2.专业类人才培养方案及系列课程的综合改革研究与实践:根据培养目标、教学条件和公司产品规律,在专业大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及教学计划优化;加强专业(学科)建设、系列课程建设、教学方法与手段、考核方式的改革;实践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研究项目;  

     3.教学管理改革与实践:教学运行模式、管理机制与管理方法、手段;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研究项目;

     4.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理论研究及其他: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教风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研究项目,以及结合集团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及某些学科的特点进行的特色项目研究与实践。  

第三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1.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手段先进科学,研究内容具有明显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经费安排合理;

     2.申报者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教学研究能力、教学经验和公司产品管理经验,组成较强的研究队伍,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必要的研究条件;

     3.项目论证充分,攻关目标明确,改革力度大,实践性强,共性突出,特色鲜明,影响较大,具有推广价值,对提高集团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第六条   申请者应按规定要求填报《集团公司产品改革立项申报书》。如有多人参加,第一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限报5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主持2个项目。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集团教改立项按照征集立项、自由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原则,以成熟的公司产品理论为支撑,对提高集团人才培养质量、教学管理水平有明显促进作用为标准,每2年评审1次,申报当年十月进行集中评审。经专家评审,报主管教学董事长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八条  项目研究时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长期项目可分阶段申报,重大项目研究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集团应负责对本集团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核,对于需要进行改革试验的项目,集团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确定立项的资助项目按照重要程度以及预期成果分为重大资助项目、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三类,并给予一定的资助,所在集团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经费配套。  

    第十一条  经费按《集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中对未开展研究工作的教改项目,将停止资助,收回前期研究经费。教改项目按预定计划完成全部工作,并按规定通过鉴定验收的,最终报销所余费用,数额不超过所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中期检查和验收、鉴定等负全面责任。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的使用要接受学校的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每一项立项项目,均应在研究工作进行到一半时,负责人填报《集团公司产品改革立项项目中期报告书》,向集团提出中期检查。

    第十六条  集团成立专家组进行中期检查,专家组须由3-5名从事课题相关领域的研究,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集团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教务处将划拨经费继续进行研究。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如中途变动,应及时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向集团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对正式批准给予资助的立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报《集团公司产品改革立项项目验收鉴定表》,向集团申请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经大学审批后,正式准予结题,并推荐参加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